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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受理案308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0:06:35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昨天是本市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受理申报首日,记者在第一时间现场采访了本市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险制度申报第一人。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继续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等

[导读]:昨天是本市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受理申报首日,记者在第一时间现场采访了本市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险制度申报第一人。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继续受理意外伤害申报。

  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拨打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4006596196咨询。

  昨天,是本市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受理申报首日,记者在第一时间现场采访了本市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险制度申报第一人。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继续受理意外伤害申报。

  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拨打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4006596196咨询。

  过年被炮炸伤成新政实施后申报第一人

  昨天下午3点,家住中山路的杨昆山先生来到河北区社保中心,拿着厚厚的一沓票据,交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一边查收票据,一边向杨先生询问情况。

  “今年大年初一,我去倒垃圾时被花炮崩到了眼睛。开始也不是很痛,以为不碍事,但后来越来越疼了,于是就接连去了总医院、眼科医院检查。因为身体原因当时不能马上做手术,正月十五在天津医科大学的眼科中心做了相应的激光手术。

  今年4月份,从报纸上了解到本市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就打电话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这种保险范围。在咨询电话中,工作人员留下了我的姓名电话和住址,后来给我打了两次电话,通知我今天到这里来。这里离我家非常近,很方便。感谢政府的好政策。”在采访中,48岁的杨昆山先生告诉记者。

  工作人员仔细地查看着杨先生的每一张票据,并提醒杨先生有些票据不齐全,在申报人提供票据都齐全的前提下,将由申报者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申请书》,最后,工作人员将把申报者的资料上报提交,审核合格后,将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相应的理赔。  [导读]:昨天是本市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受理申报首日,记者在第一时间现场采访了本市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险制度申报第一人。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继续受理意外伤害申报。

  已报案308件交通事故居多

  在现场采访中,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服务中心王乙副主任告诉记者,自今年4月18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的申报服务电话中心启动后,市民打来的电话主要是咨询电话,咨询内容主要是政策解读和经办服务流程。截止到昨天,总共接到了308件报案信息。报案信息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占总报案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还有摔伤、烧伤、烫伤及电击伤等。

  提醒:意外伤害5日内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规定,如果参保人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参保人可以自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但是,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须在5日内以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须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新闻链接

  2011年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

  意外伤害: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支付。

  意外伤残: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

  意外死亡: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导读]:昨天是本市开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受理申报首日,记者在第一时间现场采访了本市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险制度申报第一人。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继续受理意外伤害申报。

  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

  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

  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

  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

  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

  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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