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家庭儿童患大病有救助
导读:
本报讯(记者邱玥 通讯员付娟)5月2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出台新规定,贫困家庭儿童患大病可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累计不低于其自负部分的50%,年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各地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高于上述规定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据了解,凡持本省户籍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经民政部门认定患者属于当地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其中,属城乡低保家庭儿童或“三院”供养孤儿的,优先予以救助。
对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将在抓好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属于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儿童以及在“三院”供养的孤儿,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县级民政部门将及时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实施救助。
我省各地大力实施“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和“三院”供养孤儿因大病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县级民政部门对其个人负担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且无力支付住院押金的大病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凭提供的住院卡或疾病诊断证明,按预收个人住院款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前救助金。对其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对个人自负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医后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儿童大病治疗费用仍有较大缺口的,各地及时启动“青苗关爱工程”,通过慈善基金给予慈善援助;对因儿童患大病造成巨额债务负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各地将及时纳入低保,给予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只是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按照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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