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医疗保险费“超龄人员”可补缴
导读:
达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却未满规定年限,不能按月领取养老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今年将可以补缴社保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视察北京社保情况,市劳动保障局表示,今年将填补这段社保空白,“超龄人员”在补缴社保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新的缴费规定将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仍有不少市民由于工作变动,或者灵活就业者等自己缴费的个人原因,耽误了缴费时间,到了退休年龄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被视作“超龄人员”,将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而今年,市劳动保障局将自3月1日起,允许“超龄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缴纳保费。养老保险费
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满15年。如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按一定比例缴纳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延期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但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要求的,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保费。补缴后
基本养老金将不低于最低标准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保费至规定年限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满足年限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不延缴也有保障
不愿选择延时缴费的参保者,也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基本养老方面,按照规定,已达退休年龄却不足缴费年限,且自愿停止缴费的参保者,还是依照旧规定一次性清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之后可享受城乡无保障老年保障待遇,按月领取200元福利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自愿停止缴费的,也可纳入“一老一小”医保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2.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3.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并于次月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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