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点评解读
导读: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实施近7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对比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本次修改存在多方面的突破。作者多年从事劳动工伤法律援助工作,现结合代理和接触的案例对这些新变化加以评析。(《半月谈》2010年第24期)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亡补助和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案例:王某系北京某印刷厂工人,在厂里任机长职务。2007年12月27日,王某上夜班时,一名新工人由于不熟悉机器操作,不慎将手绞伤,王某急于查看工友伤情时,头部撞到机器上,倒地昏迷,并于2008年2月4日死亡,年仅28岁,身后遗有年迈的双亲和年轻的妻子,还有一个不满3岁的女儿。经过一年多的工伤法律程序,王某家人最终与单位达成调解意见,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赔偿金24万元。
点评:本次条例修改,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过去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后类似上述王某的工亡赔偿金额,平均将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赔付标准的基础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统筹地区标准,也不是统筹地区农村居民标准,实现了“同命同价”。此外,本次修改决定还同步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应的伤残级别,增加了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目前,孙某正在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点评: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工伤参保范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新条例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此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承担的工伤责任仅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职工),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同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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