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导读:
【本文摘要】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国金融市长年会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草案同时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出处: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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