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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解读养老保险新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7 05:00:24 人浏览

导读: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老人”“中人”“新人”各不同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测算,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生命周期表),按现行计发办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当改变。此次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老人”“中人”“新人”各不同

  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测算,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生命周期表),按现行计发办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当改变。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改革。“新人”指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调节金;“中人”指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对“中人”1995年底以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积累额很少,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失的补偿;“老人”指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件出台前,2006年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先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待新办法出台后,再重新计算一次,少的给补发。

  缴费年限不够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宁夏原政策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时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新办法明确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只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本人申请自愿延续参保缴费时间的,可以延续缴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办理延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要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续缴费年限协议书》,延续缴费时间以后达到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逐步增加私企缴费比例:

  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

  近年来,私营企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如何既减轻企业的缴费压力,又调动企业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保证宁夏私营企业的平稳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决定,逐步调整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1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20%的全区企业统一费率。以2005年为对比基数,缴费比例每1年提高2个百分点,2006年增加缴费金额为560万元左右。通过5年过渡期逐步增加企业缴费比例,既减轻了企业的缴费压力,又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始积累。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参保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国务院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目前,宁夏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比例仅为18%。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计,2005年宁夏共有8.39万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其中选择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有7.84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93.4%,人均月缴费为132元。也就是说,宁夏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完全有能力接受缴费比例的调整。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为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结构,使其更加合理。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宁夏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经过改革,以宁夏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减轻了个人缴费的压力。

  新老办法过渡期为5年:

  基本养老金按比例逐年递增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老养老保险政策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截止到2005年底。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转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本计发办法进行衔接。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因单位转制为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前原有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每一年指数1.0×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破产企业以及按国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进行待遇对比时,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然执行扣减2%%的政策。

  近年来,宁夏各类人群社会保障意识逐步增强。为进一步维护老百姓的切身权益和社会稳定,9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宁夏结合本区实际,调整和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后的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已在宁夏开始实施。

【出处:宁夏网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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