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做实个人账户——专访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下)
导读:
中国新闻周刊:那是不是说对于部分人还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比如那些收入高于平均工资的人。
郑功成:至于有人认为这种变动会给造成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甚至做出了所谓精算结果。对此,我认为各地的做法并不等于成熟的制度安排,对以往改革实践做出相应的调整正 是为了促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的需要,从而不能以有利于高收入者的试验方案来否定有利于大多数人(社会公平)的政策调整取向;同时,如果个人账户过大,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减弱,也并不见得有利于这一部分人,比如一个人的个人账户因记账比例高而会积累多一点,但如退休后的余命很长,其个人账户基金肯定是不足以养老的,再加上从社会统筹部分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又非常低,其晚年生活必然缺乏保障不足;如果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强即社会统筹部分成为主体,则无论任何人,晚年生活均会更有保障。
中国新闻周刊:如何评价这次改革?
郑功成:我认为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我要指出的是,这次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调整,其实是对2000年国务院制定的并且在辽宁省开始推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综合改革试点政策的推广。
我记得参加2000年讨论时,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并入失业保险制度外,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由于当时个人账户高达个人缴费工资的11%(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缴费亦不超过工资的20%),社会统筹部分的比重就明显偏小,其结果就是这种制度的公平性明显不足,因为个人账户是不存在互助共济功能。因此,当时在方案中即确定将个人账户规模适当缩小到占本人缴费工资8%,并且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
要实现养老保险的稳定性、可靠性、公平性目标,便要求统一制度安排,其中制度结构的两大部分,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构比例的统一,显然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从国务院最近做出的决定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定型,这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合是相互独立运行的板块式结构,其中社会统筹部分构成制度的主体,其基金由参保单位缴费形成,它突出体现社会公平;个人账户部分由参保个人缴费组成,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它是这一制度考虑效率因素并对人口老龄化冲击采取防范措施的体现0。(谢良兵)
【出处: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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