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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参保人员养老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6 22:52:45 人浏览

导读:

据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基金核定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已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转移12%的单位缴费。

  据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基金核定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已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转移12%的单位缴费。同时详细规定了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转移标准,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统筹基金以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跨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转入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地户籍人员还要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参保缴费凭证、转移申请等;对转出的,要核实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并要有接受地开具的接受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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