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个税优惠被叫停
导读:
8月5日,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天津滨海新区拟对补充养老保险给予30%个税优惠的试点,已于日前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叫停。
6月14日,为落实《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细则》除了表示要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实行寿险费率市场化外,最抢眼的亮点就在于《细则》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下简称‘个税’)前扣除”。
另据知情人士介绍,已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仅仅强调“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及“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没有说明企业或是个人是否会在领取保险金时补充缴纳该部分税款。
“假如无需缴纳税款,无论是对企业或是个人,都将成为逃税的合法手段,尤其对高收入人群而言,30%的工资薪金免税将是一大笔金额。”该知情人士透露。
一家寿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地方税务部门收缴个税后,国税和地税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成,即100元个税中,60元上交国税,40元留在地税。而天津市政府给予补充养老保险30%的税优,等于将自留40元中的30元返还给投保人,而地方只留下10元。
“优惠幅度的确非常大。”该人士续称。
“国税总局一方面认为天津给出的税收优惠太高了。”一位权威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另一方面,最关键的症结在于税务机构担忧天津的试点产生示范效应,怕天津的试点最终在全国铺开,届时可能会对税收构成较大影响。”
但前述保险公司则表示,天津市政府有财力提供这样的税收优惠,这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加上费率市场化对于费差溢的挤压,以及养老保险业务期限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定价风险等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之下,《细则》的落实、新产品的开发都是一个谨慎而缓慢的过程。
因此,在天津试点中叫停个税税优可能不会对当地保险业务构成大的影响,但关键的一点是,保险业呼吁多年的在个税前抵扣保费和递延纳税,这一被视为欧美等成熟市场,养老金业务发展主动力的政策支持,再度被雪藏。
2007年8月,上海保监局曾宣布正在酝酿“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且已经与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及上海几家专业养老金公司完成了对养老保险税收的前期研究工作。
但记者日前从上海保监局获悉,现有的关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已经停止,“需要与上海市金融办重新研究。”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21世纪经济报道·赵萍 曹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有些企业在缴纳养老保险外还要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公司可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有哪些?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扣个人所得税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企业补充养老
国家除了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上采取具体的优惠鼓励政策外,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多元化投资运营获取收益,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存款实行特优利率,投资实行盈利优先
从外地来上海就业,尚没有上海户口的网友来询问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要求给予详细的解答。为此,笔者请教了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员,现将有关问题做解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
当事人购买了一年的保险是可以退的,但仅限于长期的健康保险,且必须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退保相关条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的理由有: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殴斗、酒后或者吸食毒品造成伤残或死亡;酒后、吸毒、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情况下也是不会获得赔偿的,因其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形。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车辆过了户之后其保险是仍然有效的,但是保险同样需要进行过户才可以对过户后的车辆所有人生效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情形有: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车身无辜被划;高温时节遇上爆胎;事故发生时未通知保险公司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保险人将禁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