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养老保险转移接着算
导读:
现年35年的李女士,受聘于拉萨某企业已有3年,她听说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十分兴奋,不过,这件事情也让她有所顾虑,因为在来拉萨之前,她已在内地缴纳养老保险10多年,也不知道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与现在要办的养老保险接续上。其实,像李女士这样的问题,同样困惑着不少来西藏经商务工的人们。昨日(1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刚刚出台,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及在区内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将真正实现“不论你在哪里就业,养老保险接着算”。
已领养老保险待遇
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适用于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已经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接续缴费手续。参保人员从其他省(区、市)流动到我区就业的,应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及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非西藏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说。
办法还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但应先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后,再继续参保缴费。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和单位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先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缴后再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个人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不补缴,但欠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事宜。
【出处: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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