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导读: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证明原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参保职工减少受理凭证原件(由单位去社险办领取)等职工工作档案移交至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2、小明应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失业登记证明书,携带一寸免冠照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到劳动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次月29、30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到市就业管理处办理领取银行存折手续,每月持工行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与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该次失业保险金只能作为保留不能领取;(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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