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登记及待遇享受
导读:
生育保险登记及待遇享受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四、其它情况
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2、 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
3、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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