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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0:01:40 人浏览

导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它的性质跟职能是什么呢?从中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小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它的性质跟职能是什么呢?从中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小编下文为您解惑。

  如何理解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地方社会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本只是隶属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地方社保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某些行政职能,受到社会保障行政保障部门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

  1、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如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管理社会保险事务。主要包括: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如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数额。又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费率。

  3、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主要体现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与结算;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公布或提供相关信息(如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向第三人追偿垫支的社会保险基金等(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偿还垫付的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偿)。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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