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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5 06:45:40 人浏览

导读:

昨天,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赵军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监察局有关工作人员做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由于年关将至,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基数缴纳、工资待遇等问题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

  昨天,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赵军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监察局有关工作人员做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

  由于年关将至,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基数缴纳、工资待遇等问题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

  近年来,青岛市十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细化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从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指导。

  为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权,市人社局前不久还编写了《劳动者维权指南》,就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等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予以解释。

  两种情况可签订违约金

  有市民对 “企业与我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合法”提出了疑问,对此,赵军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违约金,对职工产生一种约束。

  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违约金。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提出质疑:单位不按照工资标准投保,而是按照最低档1270元投保,赵军认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据悉,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2010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用200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270元)进行保底。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

  其中,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

  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如果企业为职工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进行投诉。电话:85732931。

  公司撤离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位市民表示,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但公司将撤掉,负责人通知去公司办离职手续,实际工作一年,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补偿金?

  赵军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职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这位市民所反映的情况,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职工认为用人单位还侵害了其他权益,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辞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三十日满,用人单位仍然不同意,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此外,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一个月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险费。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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