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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扳手腕导致骨折能否按工伤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4 19:54:11 人浏览

导读:

某公司的两名保安,在百无聊赖之际争力扳手腕,突然听见叭的一声,一名保安的手臂断了,随即,该保安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当事人认为这是上班时间导致的受伤,应该工伤处理。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某公司的两名保安,在百无聊赖之际争力扳手腕,突然听见叭的一声,一名保安的手臂断了,随即,该保安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当事人认为这是上班时间导致的受伤,应该工伤处理。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该保安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受的伤,但是其扳手腕的行为不是工作行为,不符合工伤的条件。也不符合是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得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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