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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身份特殊,如何应对理赔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5:57:21 人浏览

导读:

网约车现在已经成了很多都市人的出行方式,其合法地位也通过网约车新政得以确立,但网约车一旦出了车祸,因其买的不是营运保险,却经营出租车业务,理赔难已经走向社会。网约车身份特殊,如何应对理赔难?...

  网约车现在已经成了很多都市人的出行方式,其合法地位也通过网约车新政得以确立,但网约车一旦出了车祸,因其买的不是营运保险,却经营出租车业务,理赔难已经走向社会。网约车身份特殊,如何应对理赔难?

  理赔难的问题,不仅有保险产品不对路问题,还受到其他要素的影响。在具体运作中,有三大难题摆在大家面前。

  1.交通事故率偏高,保险经营受挤压

  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从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的统计中可见一斑。

  我国2002年万辆死亡人数高达53人以上,远远高于美日;11年后的2012年,中国万辆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仍是美国的4倍,日本的9倍(参见右下表)。2015年,我国机动车拥有数为2.79亿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2387人,万辆死亡人数为2.59人,该数字仍然高于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死于交通事故人数较多的国家之一。

  由于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居高难下,不少保险公司经营遭遇滑铁卢,车险经营呈现赤字。有的外资保险公司,如美亚保险,面对巨大的中国车险市场,也只能望洋兴叹,选择退出车险经营。

  私家车发生事故的风险率本来就比较高,如果再加上经营网约车业务,在拥堵的车道上,更是增大事故发生率,保险经营利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

  2.营运前缺少培训,事故发生率高企

  私家车驾驶员没有受过商业运营驾驶车辆的专业训练。

  在国外,如要获得出租车司机的驾驶执照,除考普通驾驶执照的必修科目外,还必须增加出租车载客驾驶科目的训练和考试。如果没有接受过此类专业训练,对如何安全驾驶和保护乘客,仅限于感性认识,没有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那么当驾驶途中路况突发异常的情况下,就不知如何有效保护乘客的安全,容易发生载客受伤的事故。

  因此,当加入私家车保险的网约车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因驾驶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而导致风险显著增加的运营车辆拒赔,于情于理都无可指摘。

  3.网约车确立新政,无适合保险产品

  如前所述,私家车兼营网约车业务,私家车保险不能覆盖其风险,但是其又非正式营运车辆,也不适合加入营运车辆保险,按目前的保险费率计算,营运车辆保险的保费大约是私家车保险的一倍。那么,网约车到底应当加入何种车险?

  答案是,目前暂无适合私家网约车加入的保险。因此,私家网约车主在投保时遭遇尴尬,不少保险公司直言,由于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不予接受投保。

  详究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公司面对的是保险风险发生率完全不一的人群,私家网约车中有的将其作为职业每天十几小时载客,有的仅月载客数次,出车的频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天气而异,因生活节奏而异。保险风险发生率随着载客次数的变化而变化,面对如此风险率不一的人群,无法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标准,保险公司暂时无适合险种出台。

  为什么风险程度不同的对象,不能加入同样一种保险呢?这要从保险经营的原理讲起。保险经营是靠大数法则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事业,世界上风险的发生看似没有规律的现象,如果增加观察的数量,达到大数时,其规律就出现了。最明显的大数事例就是人的性别,从小范围看,如看一个村落,男女人数可能不会各半,但是放到大数中,世界上的男性和女性比例各占50%,这就是大数法则。保险经营就是建筑在这样一个法则之上。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现象,人的患病,车祸的发生,看似毫无规律可循,但在大数法则中,可以找到其发生的规律和发生的频率。由于保险公司补偿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是源于每位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因此,保险经营要求是凡参加同一种保险的人,在风险发生率等条件上必须是基本相同的,在承担风险的比率上也要求是均等的,这样才能计算出该种被保险人群的风险发生率,参加人应缴纳的保险费,才能保证万一风险发生,保险公司能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为投保方(含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偿因事故而带来的损失。

  因此,风险发生率大幅度高于标准者,不能使用同一个保险品种,如果使用同一保险品种时,则对其他参加该保险的投保方不公平。微小的风险差异,可以通过提高费率等方法来调整,但是,风险量过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采取以提高费率的方式接受继续参保,而是采用拒保的方式来解决这种难题。

  总之,由于网约车的出车频率随意性太强,其风险程度参差不齐,保险品种内的风险率无法进行测算,因此,无法根据大数法则下的风险发生率对保险费率进行厘定。换言之,风险发生率无法确定的话,如果按照现在私家车和营运车保险产品设计的思路,保险产品无法设计,专门为网约车设计的新产品难以登场。这就是为什么当网约车新政实施后,而与其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迟迟不能问世的主要原因。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如何紧跟新形势,开发适合网约车的新产品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课题。创新产品的问世,尚需时日。

  4.“从人”“从车”哪种好,保险设计遇难题

  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其主要表现为“车主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而并非是车辆从私家车的性质改变为“取得运营牌照正式的运营车辆”。

  我国的商业车险采用的是“从车原则”,以“车”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并厘定费率。换言之,保险产品的设计,车险费率的厘定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来判断,不考虑驾驶人员的因素。

  其实,汽车的方向盘掌握在驾驶人员手中,目前尚未到全自动驾驶车辆的时代,人的因素在风险发生率中占据主要的地位。除了饮酒、醉酒、药物等法律禁止驾驶的事项外,年龄,交通事故的肇事前科和违反道交法记录,都将直接影响未来的风险发生率。特别是年龄,根据各国经验数据显示,18岁到20岁之间年龄段,交通事故的风险发生率最高;20岁到26岁年龄段,风险发生率相对26岁以上的年龄层较高;而65岁之后,人的反应相对迟钝,也容易违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各年龄段风险发生率各不相同,因此,理应将上述年龄段的人群予以区分,不同的年龄段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费率的精准化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到底是以网约车的兼职者为保险标的(从人原则)来设计产品和厘定保险费率,还是根据车辆为保险标的(从车原则),根据其使用性质的改变来设计产品和厘定保险费率,目前尚无权威的论断。

  (原标题:如何解决网约车事故保险“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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