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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伤未查获肇事车 保险公司该付医药费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0 07:15:54 人浏览

导读:

大港的何先生被车撞成重伤,在医院抢救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但肇事车辆一直没有查获。何先生认为,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中国人保大港支公司在预付医疗费用方面有过失。因此,他在大港法院提起了诉讼。据何先生介绍,一天晚上9点左右,他


  大港的何先生被车撞成重伤,在医院抢救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但肇事车辆一直没有查获。何先生认为,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中国人保大港支公司在预付医疗费用方面有过失。因此,他在大港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何先生介绍,一天晚上9点左右,他乘坐同乡孙某的自行车回家,在油田地区光明大道上被一辆小客车撞倒,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手术抢救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但人保大港支公司没有及时预付医疗费用,致使自己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不得不在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出院,进而导致出现大量脑积水,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被告在接到交警支队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责任。因此,何先生要求人保大港支公司给付自己已垫付的医疗费2万余元,并立即支付自己以后的医疗费。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超越了规定的程序,而且,交警支队是在事故发生将近1年后才通知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是在肇事车辆逃逸后,在暂时还未找到责任者的情况下,为了让受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死亡者及时得到安葬,达到保护受害者的目的,才由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费用。而本案中,原告方自己已经将抢救费支付,受害者已经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并对肇事者仍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再预付医疗费已没有实际意义。

  另外,原告现已经出院将近1年,原告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目前仍需要继续抢救。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资料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目前,全国还有部分地区未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据了解,到今年5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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