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告赢保险公司
导读:
出租车掉进马路中间的大沟里,车身多处受伤。车主刘先生修完了车,保险公司却称不能全赔。刘先生只好到法庭上讨说法。
2007年10月19日,刘先生驾驶出租车拉活儿时,掉到马路中间的一个大沟里,车的减震器、轮胎都不同程度受了伤。出事后,刘先生第一时间找到保险公司,可是保险公司却不同意对他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出了事儿你们倒不赔了,那我交那么多保费有啥用?”双方交涉无果,刘先生只好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3765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解:保险公司不是拒绝赔偿,而是在受损车辆的具体修理项目上与车主有分歧。保险公司认为,在车辆修理费中,修理该车辆前减震器的145元及轮胎的490元,不属于本次事故的损失,所以不同意赔偿。
本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修理费中该车辆前减震器145元及轮胎490元不属于本次事故的损失。而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前减震器及轮胎在维修中心实际发生维修。因此原告刘先生据证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先生修理费3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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