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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免费以来 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激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2 07:02:21 人浏览

导读:

水母网“每天工作量增加了三四倍,即使这样还是有一些劳动仲裁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裁决。”昨天上午,记者从仲裁部门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劳动仲裁从此一律免费,仲裁诉讼时效也由以前的二个月延长为一年。劳动者和企业维权门槛的

水母网 “每天工作量增加了三四倍,即使这样还是有一些劳动仲裁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裁决。”昨天上午,记者从仲裁部门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劳动仲裁从此一律免费,仲裁诉讼时效也由以前的二个月延长为一年。劳动者和企业维权门槛的下降,受到广泛欢迎。

据统计,5月1日至今,仅芝罘区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达145起,接近该区去年仲裁案件总数,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形频频出现……

举证意识欠缺型

口说无凭被“反诉”

“当事人往往举证意识欠缺,而让仲裁庭没有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或企业在申请仲裁时,应该在庭审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其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采信。

【个案】某公司于2007年即招用一名工作人员,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多次电话通知或当面通知劳动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者口头答应,却始终没有到有关部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也没有保留多次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到今年4月份,劳动者到仲裁办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点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二倍的工资。这是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因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多次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本案将以不签订书面合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鸡毛蒜皮”型

100元押金不退闹上庭

仲裁免费直接导致“小额诉讼”数量的增加。“我们本来挣得就不多,过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缴纳仲裁费,挺麻烦。现在好了,劳动仲裁不收费,我们可以来这里出口气工人再也不用忍气吞声了。,让仲裁治治他们。”在芝罘区劳动仲裁办公室,前来申请立案的小张告诉记者。,他就是为了出口气,“让仲裁治治他们”。

【个案】张某在市区一家电子厂工作几天后,不能适应该厂工作而离开。由于厂方拒绝退还她进厂前缴纳的100元服装押金,张某遂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

【点评】“小额诉讼”一方面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仲裁资源极大的浪费。这种情况一般建议不予立案,而是通过劳动监察与单位协调处理。劳动仲裁时间比较长,浪费劳动者的是时间,如果只为出一口气,社会成本较高,得不偿失。

维权意识后置型

默许不签劳动合同

“往往是出了事情,劳动者才有维权意识!”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许多单位在用工时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劳动者却为了得到工作机会而不去维权。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后,他们再去仲裁部门申诉,势必增加维权成本和时间,甚至酿成悲剧。

【个案】 1996年,小王在某建筑公司打工。该公司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06年5月,小王在某建筑工地绑钢筋时,不慎跌落到地下室,摔成重伤。2006年7月,小王的家人来到仲裁部门申请立案,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医疗费及相关保险费用。经工伤认定后,仲裁部门向该建筑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书。建筑公司不服,以公司更改名称为由,不承认小王为其打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小王尚未拿到一分钱赔偿金

【点评】建筑工人本身就是高危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证。劳动者,并且在签订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劳动合同的条款,对有违法条款的劳动合同,可以拒绝签订,不能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尽管事后可以通过监察、仲裁渠道得到维护,但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还有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无效劳动合同型

不交保险每月多发300元

目前,多数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要么支付高额的工伤待遇费用,要么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使得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用人单位,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

【个案】2008年3月份,李某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在待遇方面如果李某等人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就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李觉得还是多拿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理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如果发生法律风险,公司概不负责,且说明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结果在工作中李某因工作发生受伤,五级伤残。李提出退出工作岗位,企业同意。但公司只同意支付工资及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工伤等待遇不予支付。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8万元,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最终,仲裁部门裁决,企业为李某补缴自用工以来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工伤待遇12万元。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李某与公司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每月从本人工资中列支给李某的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所以,李某所在公司应当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因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造成的损失,企业与李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保险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投保人或受益人会得到等倍甚至数倍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因参加保险和缴纳保险费后的预期利益,李某等与企业约定时,双方都明确知道不参加社会保险会带来的不良后果,所以双方对这一无效条款有过错的,按民法通过原理,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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