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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私自早退 发生交通事故不属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1 19:43:29 人浏览

导读:

李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李某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时遭单位拒绝。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原告李某是北京市某金属压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2001年8月22日19时30分,其在本


  李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李某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时遭单位拒绝。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

  原告李某是北京市某金属压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2001年8月22日19时30分,其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亦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乘坐本单位工人聂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左腿摔伤,伤残等级Ⅷ级,李某、聂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后李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李某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并送达给了李某和其所属公司。李某不服,遂向顺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属的北京某金属压延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00至20:00时。原告李某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中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职权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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