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费核定?
导读:
[导读]:参保人员的增减情况按月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工伤保险费核定纳入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包括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等内容。
(一)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并要求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
参保人员的增减情况按月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登记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应缴数额。 [导读]:参保人员的增减情况按月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缴费费率确定应缴数额。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依据统筹地区行业分类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时,应逐项审核,对核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参保单位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二)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根据缴费核定部门反馈的《湖北省工伤保险收入对帐单》进行对帐,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收入分帐明细表》为记帐凭证(或以相关收款凭证)做入账处理,并建立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与参保单位核对后在《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导读]:参保人员的增减情况按月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进行缴费核定:
(1)欠费单位被兼并时,由兼并方提交兼并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2)欠费单位分立的,由各分立单位提交分立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由破产单位提交当地法院宣告破产文件样本(复印件),清算组提交清偿协议,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4)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由主管部门或买方、租赁方提交拍卖或租赁的文件样本(复印件)及补缴协议,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受理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地税机关补缴欠费的有效凭证在原始欠费台账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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