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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员工名买保险算否欺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2 09:20:03 人浏览

导读:

本是为激励公司内部员工提升业绩而设立的竞争体系,却因部门负责人一味追求业绩而大为“变味”:东莞某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未经业务员的同意,假冒其名购买“保险”,最后被公司严肃处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保险业界中,这种个案不多见。但类似这种因个人违规操作


  本是为激励公司内部员工提升业绩而设立的竞争体系,却因部门负责人一味追求业绩而大为“变味”:东莞某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未经业务员的同意,假冒其名购买“保险”,最后被公司严肃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保险业界中,这种个案不多见。但类似这种因个人违规操作而有可能增大投保人风险的现象,在当前的保险业界却时有发生。业内人士表示,其后果不仅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更严重的是增加了投保人无法预测的多层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损失最大的将是投保的顾客。

  [事件]

  内部员工冒名购买保险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3月3日早上回公司办公室时,无意间发现单证框里有份保单是他本人签名的,而投保人居然是公司的组训员黄某。刘某说,他当时马上就找黄某讨说法,并质疑:“我什么都没做过,怎么会有由我名字、工号出的保单?”

  黄某明确告诉他,因为该月分处要拿到公司举行的业绩奖励,怕刘某出不了单,影响到分处的奖金,才与分处经理李某商量后,决定由分处经费出钱,以刘某名字出单,“这样做是以防万一,当作为分处买个保险,对你对分处来说都有好处呀,这是没有选择的。”

  无独有偶,同一天该公司另一名业务员许某也遇到同样的怪事:同样是部门负责人、组训员,同样是以公司名义,同样是在没有告之许某本人、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盗用许某的姓名及工号签了投保单。

  [回应]

  违规保险合同已取消

  如果保险单中的被保人忽然发生保险事故,签名的岂非要负上全责?又或者预谋者盗用本人之名,为身患绝症病人投保而诈骗保险金,作为被冒名买保的业务员,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刘某告诉记者,考虑到后果严重,两人在得悉情况后,已经迅速向上级汇报。昨日该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事已经在公司内部引起高度重视。李某、黄某两人采取冒名买保是明显的欺骗行为。有关方面的取证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已经取消了该合同,并对有关人员作了相应处理。

  [反应]

  违规操作增大保民风险

  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冒名购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其所造成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担呢?

  意外的是,答案还没有得出来,记者却在采访中发现,这种冒名买保的现象虽不多见,但类似这种因个人违规操作而增大保民风险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也已经成为保险业界行业纪律整治的“大事”之一。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个案本身意义并不大,但其中所折射出的深层次因素,却体现了当前保险业界存在的一些“欺骗”现象,即业务员为了单纯追求个人利益,而在保险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一些“小动作”,欺骗公司和消费者,而这些所谓的“小动作”,最终影响的是保民的利益。

  该人士表示,对这种个人违规现象必须整治,否则,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及利益,更严重的是增加了投保人无法预测的多层风险。

  [说法]

  “业务员更替”后果严重

  对此现象,东莞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李某及黄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但实际上,它不仅违背了公司内部规定,也侵犯了刘某、许某两位业务员的个人权利。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由“业务员更替”形成的影响不大,但其后果却是严重的。黄律师分析,消费者面对的是合同本身,发生利益关系的双方是消费者同保险公司;其更替的后果,是可能发生消费者对信息掌握的“断接”,即不能全面地了解相关合同情况,从而影响到自身购买保险时的判断。一旦发生意外,理赔手续就会因“节外生枝”而变得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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