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导读:
第 一条 总则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的同时,才能投保附加险。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投保的险别分别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以向保险人(即本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私有居住房。(农村私有居住房只限于投保时建筑年限在20年以内,使用面积大于12平米的居住房。)
二、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
三、家用电器及文化娱乐用品。
四、家具及炊具。
五、服装及床上用品。
六、非动力农具、工具和已收获的农副业产品。(限于存放在被保险人保险地址内的独门独院。)
七、特别约定财产: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室外财产。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书籍、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工艺品、花、鸟、鱼、虫、树、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糖果、药品、交通工具、打火机、手表、怀表、眼镜、化妆品、移动电话、录音带、传呼机、录像带、游戏磁盘、光盘及电脑软盘;
三、家禽、家畜;
四、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以及违章建筑;
五、用芦席、稻草、油毡、高梁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房屋、罩棚及其内部存放的财产;
六、个体工商业户生产营业用房屋、设备和有关的各种财产;
七、本条款第二条保险财产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责任和附加险责任,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直接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暴雨积水、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的倒塌以及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附加险:
(一)盗窃责任:保险财产(私有居住房除外)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盗窃痕迹的被盗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水管爆裂及第三者责任:因被保险人室内、外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爆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家用电器短路、超电压责任:本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化娱乐用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输电线路遭受暴风、雷击、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短路、超电压造成的损毁,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四)行洪、蓄洪区责任:行洪、蓄洪区内,因内涝、洪水或政府命令分洪、蓄洪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五)家庭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险地址内,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一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五十元。
(六)家庭治安保险:在保险地址室内,因他人暴力或破坏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一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五十元。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 核辐射和污染;
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 存放在低于保险地址路面的室内保险财产,因暴雨积水所造成的损失;
5. 保险财产被虫蛀、鼠咬、霉烂变质所造成的损失;
6. 私自拆、改、建房屋结构;
7. 行洪、蓄洪区内保险财产因洪水造成的损失;
8. 地震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附加险: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以及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3. 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致使保险财产损失;
4. 由于房屋失修渗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5. 家用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因使用过度,操作、安装或维修过程中短路和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然发热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毁。
以上基本险和附加险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确定保险金额,私有居住房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最低以一千元为基数,可在此基础上整倍数增加保险金额。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由被保险人按基本险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项目选择投保,其保险金额应与该项目基本险保险金额一致。特别约定财产的金银、珠宝首饰最高保险金额为伍仟元整。
第七条 保险储金和保险费
一、投保人如选择投保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则投保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按保险人费率表之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期后保险费不退。
二、投保人如选择透保五年期还本保险,则投保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按费率表之规定一次交清保险储金。报酬期满一整年的,在十日内如被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可以退还全部保险储金;如保险期满五年的,被保险人凭保险单正本领取全部保险储金。如保险期不满一年,被保险人要求提前退保,保险人按一年期保险费率计收短期保险费,并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剩余部分保险储金退还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调整,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储金或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期限
一、一年期保险,以一个年度为一个保险期,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到期保险责任终止,续保另办手续。
二、五年期还本保险,一个年度为一个保险期,每一个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如在十日内不提取保险储金则自动延续一个保险期。五年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终止,续保另办手续。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如果保险财产地址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金额增减等,应事先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被盗时,被保险人应尽力救护和保存现场,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和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案。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有关单证,以及公安和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参照出险当天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同一坐落地址各份保险单上相加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加险责任的赔偿以对应的基本险有效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四、施救、保护费用以不超过对应的基本险有效保险金额为限
五、保险财产被盗窃赔偿后如破案追回,其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若愿意收回该项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按照条款规定给予补偿。
六、在一个保险期内,如果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未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单继续有效,但本保险期内的有效保险金额应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如果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下个保险期开始后,保险单仍恢复到原保险金额。
七、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九、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十、被保险人若将同一保险财产向其它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本保险人仅负责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自发生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不提出索赔,不提供有关单证,以及自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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