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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经济二次探底,保监会摸底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5 18:16:48 人浏览

导读:

预防全球经济二次探底带来系统性风险市场不断传出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担忧,引发保险业对于境外投资风险的警觉,加之保险公司盘根错节的股权关系更容易引起系统性风险,保监会于昨日发文要求对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投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昨日,保监会同时发布《关于
预防全球经济二次探底带来系统性风险

  市场不断传出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担忧,引发保险业对于境外投资风险的警觉,加之保险公司盘根错节的股权关系更容易引起系统性风险,保监会于昨日发文要求对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投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昨日,保监会同时发布《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对险企股权投资展开全面摸底调查。

  关于境外机构,保监会要求定期统计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保险机构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并且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的各类企业或机构,包括境外子公司(一级子公司,不含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等。

  “欧洲经济目前面临经济增长放缓甚至是‘二次探底’的风险。”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指出,其影响不容忽视。二次探底一旦出现,很可能危及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并导致系统性风险。

  据悉,2007年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当年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已超过200亿元,此后又有多家保险机构的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面对近两年国外投资环境的急剧恶化,这一《办法》很可能需要重新调整。

  保监会就表示,此次定期调查将为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并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年度和季度数据,包括境外机构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资产总额、财务信息等多项详细内容,其中年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

  除了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外,中资保险公司股东的对外投资也成为此次调查的重点之一。

  保监会在《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中就要求保险机构列明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对投资资金来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与保险机构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等问题做出声明。

  保监会还要求中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股权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保险机构股东、发起人基本情况,员工持股情况,股权代持情况,甚至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下设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保险公司列示集团股权架构图。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除了要求公司自身稳健经营之外,同时要求保持稳定的股权结构。“后一《通知》的发布,旨在全面了解中资保险机构当前的股权结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促进公司加强自身的股权管理和完善治理结构。”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该《通知》指出,中资保险机构调查内容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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