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怎样生效?
导读:
摘要: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大家想知道保险合同是怎样生效的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有的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合同,还没有交纳保险费,便发生了火灾;有的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虽然投了保,但在合同中又约定,等有了钱再把保费续上,然而偏偏出了事故;有的保户本应交纳2万元保费,但一时手头紧,只交了1万元,却遭了灾……那么,保险合同还算不算数?保险人到底赔不赔?赔多少?许多人为此引起纠纷,面红耳赤,诉诸公堂。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保险费的交付与否对保险合同效力以及保险责任的影响,普遍存在着三种观点:1、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即投保人不付费,保险合同不生效;2、可以将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合同中约定,即如果合同有约定,那么,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3、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只是违约问题,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认为,这三种认识都不正确,因为保险费的交付与否不能构成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
首先,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2条及《合同法》第45、4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会具有上述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但与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险费没有关系。
其次,作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换言之,不能将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付费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的,法定条件不能用来做约定条件;2、该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任何必然(不)发生的或(不)应当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附条件决定是否生效,附期限决定何时生效;3、该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附属内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宜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4、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显然,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交付保险费不能构成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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