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导读:
商业保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车主来说,作用非常大,同时购买商业也十分有必要性。不过商业车险一直以来也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主要还是因为它的设计比较复杂,同时责任也比较模糊,使理赔过程变得十分复杂。目前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已经出炉,它针对这些问题作了改进,下面我们来看看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都有哪些吧。
一、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1、自然灾害多了“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
2、保险责任增加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3、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了扩展解释——“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4、对责任免除中的地震进行了扩展解释——“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增加了机动车“本身质量缺陷”的责任免除;
6、明确了标的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7、保险责任去掉了“海啸”。
8、除外责任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9、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改为修订为“犯罪活动”
10、三者险除外责任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改为“被保险人、被保险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11、盗抢险中“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改为“删除《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绝对免赔率;
二、商业车险的作用
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所以给汽车投保商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投保商业险可以防范行车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
据了解,商业车险包括主险 附加险,常见的险种是: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划痕险、玻璃险等。各个险种“各司其职”,都有自己单独的保障范围。商业车险内容较多,车主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商业险种。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中增加了一些自然灾害的种类,同时增加和去掉了一些保险责任,对原有条款中的一些事项作了解释,使新版条款更为清晰易懂,更好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家在不断地完善商业车险,商业车险也由于它强大的保险范围而越来越受到车主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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