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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保险诉讼中的"误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4 23:08:12 人浏览

导读:

在保险纠纷中,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的要求,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从而导致投保人后期要求撤销相应保险合同,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误导”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已经成为保险纠纷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在保险纠纷中,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的要求,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从而导致投保人后期要求撤销相应保险合同,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误导”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已经成为保险纠纷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对于该类纠纷,由于《保险法》以及相应法律对“误导”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使得实务中对该类问题难以进行判断。因此,有必要就“误导”的法律性质进行一些说明,以有利于保险实务操作和保险纠纷司法实践中对“误导”问题认识的深化。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保险代理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是一种客观现象。从行为特征上看,“误导”与“欺诈”具有同一性,但在合同法上,“误导”与“欺诈”并不等同: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误导”,指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的行为;而合同法上的“欺诈”则为足以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欺诈”的主体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误导”的主体为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业务员。

  由于客户以“误导”为由提起的诉讼一般为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请求保险公司根据“误导”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从上述分析看,这种“误导”的结果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取决于诉讼中客户方能否证明“误导”为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行为),并从“误导”的内容上构成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欺诈”。如不能证明,则其主张将得不到支持,客户只能追究保险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保险诉讼实务中,由于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所提供的各种“误导”材料上一般没有保险公司的签章。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书面材料形成的“误导”难以被认定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另外,如果证明了存在保险代理人的口头“误导”,这种口头“误导”为代理人个人行为的特征更为明显,还是不符合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定。因此,保险诉讼中客户方以“误导”追究保险公司责任的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于《保险法》第128条关于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表见代理行为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以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立足点在于担心保险公司违背诚信,拒绝承认保险代理人所代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其中心意思在于强制保险人不得主张该类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故不适用于投保人因为保险代理人存在误导而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的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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