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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保不索取保单权益难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4 22:16:53 人浏览

导读:

被除名的保险营销员接下保单私吞保费。受害者认为营销员收钱行为发生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保险公司理应担责。本报提供援助后,最终同是受害者的保险公司替受害的投保人埋单。渝中区居民石愚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第一年由该公司营销员刘丽办理。9月16日,
  被除名的保险营销员接下保单私吞保费。受害者认为营销员收钱行为发生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保险公司理应担责。本报提供援助后,最终同是受害者的保险公司替受害的投保人埋单。

  渝中区居民石愚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第一年由该公司营销员刘丽办理。9月16日,石愚购买了第二年的车险。他先仍与刘丽接洽。他称,随后他在保险公司办公室,交给了刘丽4500元保费。石称,当时,刘丽只开了张白条给他,称次日就可拿到保单。但几天过去,始终不见刘丽送来保单和发票。石急忙致电保险公司,被告知刘丽已在今年7月被保险公司除名。但石认为,保险公司应承认保单生效。因为刘丽约他到保险公司办公室缴的钱,当时刘丽还打开过办公桌抽屉,与同事有过交流,他没理由怀疑刘丽的身份。另外,刘丽代收保费时,已被除名达两月,为何公司没告知客户?

  石说,他就此事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其间,他致电本报求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刘丽在今年7月因类似问题被公司除名,后因涉嫌挪用保费被公安机关拘捕。刘丽离开后,没有交出客户联系方式等真实资料,像石愚这样的散客户公司难以及时告知。接到石的投诉后,公司请求检察机关调查,现证实石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公司也是受害者,但刘丽被除名后仍然在办公室收下保费,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疏于管理,公司确应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愿意作特殊处理,给石愚出具相同金额的保单。律师提醒,即便和保险营销员是熟人关系,或是经熟人介绍,投保人在缴纳保费时也一定要索取发票和保单,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唯一法律文书,否则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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