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保险法 > 保险动态 > 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2 11:53:49 人浏览

导读: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并于今天发布。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 并于今天发布。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三类事项所承担的责任,即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据《审计办法》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审计办法》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的范围限定为以下五类人员: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总公司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及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办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此外,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可以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审计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于在一个岗位长期任职的高管人员,《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实施任中审计,任中审计的间隔不得超过3年。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给董事及高管人员一个明确的接受审计的预期,减少其违规经营的侥幸心理。

  “凡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管人员,都要实施离任审计。鉴于离任审计报告是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材料,而这一报告由离职人员原任职单位出具,为避免原任职单位故意拖延审计进程,同时防止董事及高管人员带‘病’离职,《审计办法》规定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可以实施专项审计。”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