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保险法 > 保险动态 > 北京: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检查凭证

北京: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检查凭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1 03:53:33 人浏览

导读:

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将开始上路检查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日前,很多司机朋友来电询问: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第三者险的车辆需携带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卡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凭证?专业运输单位集体投保的车辆需要什么凭证?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人士

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将开始上路检查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日前,很多司机朋友来电询问: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第三者险的车辆需携带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卡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凭证?专业运输单位集体投保的车辆需要什么凭证?

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人士。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的保险凭证问题,记者查找了中国保监会的专业网站,从网站上得知:持有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待该商业三者险期满后,您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务必妥善保管好交强险保单、交强险保险标志和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如不慎丢失或损毁,请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

而作为专业运营单位,如出租汽车公司,由于是单位集体投保,司机不可能每人都有第三者保单原件,那么,这就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对相关问题尽快给予解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