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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4 12:07:06 人浏览

导读:

延州政办发〔2006〕2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制定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
延州政办发〔2006〕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制定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






州劳动保障局 州财政局 州社会保险公司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促进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切实保障高风险企业职












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参加保险范围






  州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各种经济形式的高风险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及时公布。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科学合理确定缴费率






  通过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及科学合理地测算,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州将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确定为6%-10%,其他高风险企业缴费率为3%-6%。各县(市)高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准确核定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准,鉴于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管理不规范、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各统筹地区可采取人均定额的方法核定缴费基数,煤矿可按产煤数量确定缴费总数。






  四、加强工伤保险登记管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登记管理,坚持实名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身份证、照片和本人姓名相一致,防止冒领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五、坚持企业全员参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高风险企业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坚决杜绝高风险企业有选择性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和人数,及时办理变更和续保手续,确保企业全员参保。






  六、严格履行工伤认定程序






  高风险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认真调查了解事故经过,严格履行身份认定程序,防止企业弄虚作假。






  七、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各县(市)将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5%作为州级工伤保险调剂金,按月(每月20日前)上解到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纳入州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如有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全州工伤保险的调剂。统筹地区当年的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使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州工伤保险调剂金进行调剂;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与统筹地区工作实绩挂钩。当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等主要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时,方可享受调剂补贴,否则不予调剂补贴。各县(市)享受调剂补贴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两倍。






  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县(市)在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时,需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划拨。






  八、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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