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较多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就会为自己购买相关的保险,因此就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但是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就想终止合同,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5)、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从《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险人除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外,一般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一点,需要保险人在开发保险新险种、起草和报批(备)保险条款时予以特别的注意。
(1)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章程规定解散属于任意解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资金的愿望主动终止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性质的公司合并、分立的任意程度不同:股份制公司经大部分股东决议而合并、分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由国家出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解散,因人寿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一样,它具有长期性和一定的储蓄性,涉及面广,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时间往往是数年或数十年后,如果可以解散就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如超过经营范围、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准备金等),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业务许可证后依法撤销。这是属于强制解散事由。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保险公司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支付破产费用后,其它财产按照如下顺序清偿:①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清偿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其它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需要满足约定情形或者法定情形才能够终止解除的,好了以上就是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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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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