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顶包,人民法院也支持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导读:
王某把自己车辆借给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在某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使王某的车受到损害,然而在事故现场,刘某让程某顶包。王某去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施救、维修该车辆产生的费用共计22万余元的时候,保险公司坚决地拒绝赔偿,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跟着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5年11月,持有相应驾驶证的程某借用王某车辆,由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该车。当刘某在某公路驾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让程某至事故现场顶包。2016年2月,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载明,事故发生后,刘某让程某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破坏。王某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二、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中有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本案中,驾驶人刘某存在找人顶替的行为,无论是实际驾驶人,还是顶替者,均没有挪动事故车辆,不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但其伪造驾驶人,已经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及其驾驶状态,该行为虽不是直接毁灭证据,却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实际驾驶人驾驶时的真实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无法查明,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
3、综合以上,刘某也违背保险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社会秩序;叫人顶包的行为,存在骗取保险的风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拒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的起诉要求。
三、驾驶人有以下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赔付: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以为自己的车辆只要买了保险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但是由于驾驶员本身的情况而造成的过错的,保险公司是有不赔付的依据的,这个是各大车主需要注意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如果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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