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特别规定
导读: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害。所以《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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