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车自行行驶撞死司机 法院判决保险理赔
导读: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汽车总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启动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梁某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货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田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梁某无责任,并组织车站和梁某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梁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3875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梁某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拒绝了原告赔偿请求。
原告随即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第三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133875元。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在财保田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梁某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释。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受害人梁某在车下被夹撞致死,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件,责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赔付受害人梁某的费用。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田东频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无证驾车害怕交警查扣,肖传兴驾车绕道行驶,不料途中撞死一行人。9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传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占主体等社会变化,宠物正快速进入市民家庭,其中以犬类居多。马路边、小区内,狗的身影无处不在,汽车轧死宠物狗的事故也在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
当事人购买了一年的保险是可以退的,但仅限于长期的健康保险,且必须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退保相关条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的理由有: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殴斗、酒后或者吸食毒品造成伤残或死亡;酒后、吸毒、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情况下也是不会获得赔偿的,因其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形。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车辆过了户之后其保险是仍然有效的,但是保险同样需要进行过户才可以对过户后的车辆所有人生效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情形有: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车身无辜被划;高温时节遇上爆胎;事故发生时未通知保险公司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保险人将禁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