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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无名氏 交警代收赔偿金引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6 15:29:08 人浏览

导读: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交警代收被撞身亡的无名氏赔偿金案引争议曾轰动一时的“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为撞死的无名流浪汉维权”一案,因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法有授权方可为,民政局与“无名氏”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替流浪汉索赔,最后以民政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交警代收被撞身亡的无名氏赔偿金案引争议   

曾轰动一时的“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为撞死的无名流浪汉维权”一案,因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法有授权方可为,民政局与“无名氏”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替流浪汉索赔,最后以民政局败诉而告终。同样在南京,一起交警部门为被撞死的无名氏维权案件,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代无名死者索赔并无不当,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对撞死无名氏的投保大客车理赔。   

无名氏被撞身亡 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杨化志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几年前他来到南京发展,应聘到江苏大华旅游公司当上了一名大客车司机。2007年3月11日,杨化志驾驶公司的大客车途经山东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附近时,一名男子突然横穿马路,他急忙刹车,但已来不及了,车一头撞上了该男子。2天后,被撞男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临沂市交警支队河东大队调查后认定,杨化志与被撞男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由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证明身份的证件,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并在媒体刊登寻人(认尸)启事后,也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将其称为“无名氏”。按照相关规定,交警与法医对“无名氏”进行检验鉴定,并提取了生理检材留作存档后,火化了尸体。   

2008年1月17日,杨化志找到临沂市交警部门,要求取回大客车。交警提出,因死者近亲属没有找到,一定要他接受调解结案后方可发还。杨化志全家都靠他开车养家糊口,这种情况下他极不情愿地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上签了字。因本案是机动车撞行人,机动车方依法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故调解的结果是杨化志承担本事故的70%赔偿责任,共计85775.2元。赔偿款项有:交警部门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代收的无名氏死亡赔偿金61152元、丧葬费79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抢救费12287.8元、尸检费560元、清障费294元。此后,杨化志东挪西借地凑足赔偿款交给了临沂交警,河东交警大队为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2006年3月31日,杨化志的金龙客车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 止。由于在保险期限内,杨化志随即手持临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走进永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他已经垫付的钱。永安保险公司在理赔了丧葬费、尸检费以及事前的一些费用1万元后,声称无法接受这样的调解协议,并决定不予理赔。永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给第三者。除上述两个主体以外,保险公司无权将赔偿款支付给其他人。本案是发生了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赔偿金的权利主张人、领受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不得将赔款支付他人.  

保险公司拒赔 认为交警无权代领赔款   

杨化志本想很快从保险公司那里讨回钱来偿还亲友,但理赔款迟迟无法到手,约定还款的期限一再逾期,债主陆续上门讨债。杨化志一气之下,于2008年6月以江苏大华旅游公司的名义将江苏省永安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08年8月15日、2009年2月4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杨化志宣读完起诉状后,永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立即反驳道,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赔偿款交付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张该笔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也是违法行为。   

杨化志出示了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文件第74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杨化志说,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出现这个“有关部门”,因此这个角色暂时由交警扮演。   

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没有作规定和授权,部门规范性文件当然不能规定。交警部门不能强制事故双方进行调解,更不能代替一方与对方进行调解。在这起事故中,死者“无名氏”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而其近亲属也无法找到,实际上没有人具备与杨化志进行调解的权利。但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来看,交警部门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行使着权利,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调解中来,这明显超越了职权,也打破了作为组织调解方的客观中立的立场。如果交警部门否认自己的代理行为,否认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代为调解,那么调解书显然只是杨化志的单方行为,而不是他与“无名氏”近亲属之间的双方行为。而单方调解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杨化志的律师认为,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就应该合法有效!既然已经投保了,保险公司就应该在理赔金额范围内赔偿。   

认可代领合法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埋单   

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杨化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驾驶员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及被保险车辆受损,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无名氏的亲属尚未出现,受偿主体缺位,交警部门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民事赔偿款项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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