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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险为何不能全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6 10:42:42 人浏览

导读:

市民李先生添置了一辆新车,并委托其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代为投保了车辆“全险”。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天,李先生驾车外出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现场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全险”,又有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在事故双方为事故损失
市民李先生添置了一辆新车,并委托其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代为投保了车辆“全险”。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天,李先生驾车外出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现场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全险”,又有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在事故双方为事故损失争执的时候,大度地承担了事故的大部分损失。

  但其后的理赔事宜并不如李先生的想象,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了少部分损失的理赔。李先生很是不解,明明投保了“全险”,难道还不能得到全额理赔吗?

  事实上,和李先生有一样想法的车主不在少数:既然保了全险,保险公司就会对与车辆相关的一切损失百分之百埋单。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何为车辆“全险”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人保财险和太保产险相关人士。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严建国表示,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的“全险”往往是指车主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几个主要的险种。但这也和现行车险保单中20几个险种总数相去甚远。即使是已经投保的如车损、盗抢等,亦可能由于保费偏低而不是足额投保。所以,所谓“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而且像李先生那样理解偏差可能会造成利益上的受损。

  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徐峰表示,严格意义上讲,车险并没有“全险”的说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车险保单同样是一个“保费”与“保险责任”对价的合同,每张车险保单保费的有限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只承担与保费对应的有限保险责任。

  一般而言,车险合同都是按照保单中列明的保险责任项目与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而且给付的实际金额与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息息相关。比如,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仅针对全车被盗,车内物品以及车辆零配件都不在给付范围内;三者险主要针对“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是不在给付范围内的。

  徐峰表示,其实只有车险保单中列明的保险责任,且又不在责任免除条款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应该找相应的责任人索赔。比如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了,或者停在楼下的车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坏了等等,这些损失即使投保了再多险别保险公司也是不予赔付的,车主应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索赔。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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