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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保户未签字 保险吃了哑巴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6 04:47:11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11月4日,廖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并挂靠于某汽车公司。挂靠合同约定由被挂靠的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有关险种,保险费由廖某承担。2003年11月19日,汽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续保了该车的相关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

  2002年11月4日,廖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并挂靠于某汽车公司。挂靠合同约定由被挂靠的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有关险种,保险费由廖某承担。

  2003年11月19日,汽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续保了该车的相关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外,还特别约定:“经协商,本人同意在本保险年度内,每次事故在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免赔率30%。”

  2004年8月1日,廖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作为车主在赔偿完事故的各项费用8.41万元后,持保险合同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有约在先,应按合同约定增加免赔率30%,经过理算只赔偿各项费用的55%,即4.4万元。各方争执不下,廖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廖某作为投保人,对合同的特别约定并未签字认可,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以其他方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006年6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廖某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增加免赔率30%的格式条款无效,被告保险公司应按85%赔率赔付廖某保险金7.14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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