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字之差 保险公司免赔42万元
导读:
一对中年夫妻与巴士相撞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由巴士公司出还是保险公司付?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例作出判决,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无须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42万元的赔偿金要由巴士公司支付。
受害人叶某此前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和女儿在一中型小巴士后行驶。由于小巴突然停车,导致叶某摩托车撞到小巴。撞击后,叶某死亡,其妻送医院后也死亡,女儿重伤住院。案发前,中型小巴士曾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叶某死后,其家属就索赔问题找小巴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但由于赔偿责任双方有分歧而无果,叶某家属将双方告上法庭,于是有了上述判决。
“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允许签约双方自主商定,保险公司只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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